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