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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