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