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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濟政策

        第二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是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鄕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産,繁榮經濟之目的。國家應在經濟範圍、原料供給、銷售市埸、勞動條件、技術設備、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調劑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七條 土地改革爲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獲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尙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羣衆,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淸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第二八條 國營經濟爲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凡屬有關國家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民生計的事業,均應由國家統一經營。凡屬國有的資源和企業,均爲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爲人民共和國發展生産、繁榮經濟的主要物質基礎和整個社會經濟的領導力量。

        第二九條 合作社經濟爲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爲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展,並給以優待。

        第三十條 凡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營經濟事業,人民政府應鼓勵其經營的積極性,並扶助其發展。

        第三一條 國家資本與私人資本合作的經濟爲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應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例如爲國家企業加工,或與國家合營,或用租借形式經營國家的企業,開發國家的富源等。

        第三二條 在國家經營的企業中,目前時期應實行工人參加生產管理旳制度,卽建立在廠長領導之下的工廠管理委員會。私人經營的企業,爲實現勞資兩利的原則,應由工會代表工人職員與資方訂立集體合同。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辨理。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各業情况規定最低工資。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保護靑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工礦檢査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衞生設備。

        第三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應爭取早日制定恢復和發展全國公私經濟各主要部門的總計劃,規定中央和地方在經濟建設上分工合作的範圍,統一調劑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的相互聯繫。中央各經濟部門和地方各經濟部門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各自發揮其創造性和積極性。

        第三四條 關於農林漁牧業:在一切已澈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爲中心任務,並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相結合。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計割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爭取於短時期內恢復並超過戰前糧食、工業原料和外銷物資的生產水平,應注意興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復和發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農具和種籽,防止病虫害,救濟災荒,並有計劃地移民開墾。

        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

        保護沿海漁塲,發展水産業。

        保護和發展畜牧業,防止獸疫。

        第三五條 關於工業:應以有計劃有歩驟地恢復和發展重工業爲重點,例如礦業、鋼鐵業、動力工業、機器製造業、電器工業和主要化學工業等,以創立國家工業化的基礎。同時,應恢復和增强紡織業及其他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輕工業的生產,以供應人民日常消費的需要。

        第三六條 關於交通:必須迅速恢復並逐步增建鐡路和公路,疏濬河流,推廣水運,改善並發展郵政和電信事業,有計劃有步驟地建造各種交通工具和創辦民用航空。

       第三七條 關於商業:保護一切合法的公私貿易。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並採用保護貿易政策。在國家統一的經濟計劃內實行國內貿易的自由,但對於擾亂市塲的投機商業必須嚴格取締。國營貿易機關應負調劑供求、穩定物價和扶助人民合作事業的責任。人民政府應採取必要的辦法,鼓勵人民儲蓄,便利僑匯,引導社會游資及無益於國計民生的商業資本投入工業及其他生產事業。

        第三八條 關於合作社: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願原則,發展合作事業。在城鎭中和鄕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消費各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機關和學校中應儘先組織消費合作社。

        第三九條 關於金融:金融事業應受國家嚴格管理。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家。禁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外滙、外幣和金銀的買賣,應由國家銀行經理。依法營業的私人金融事業,應受國家的監督和指導。凡進行金融投機、破壞國家金融事業者,應受嚴厲制裁。

        第四十條 關於財政:建立國家預算決算制度,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範圍,厲行精簡節約,逐步平衡財政收支,積累國家生產資金。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爲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