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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網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爲新民主主義卽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爲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强而奮鬥。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負責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消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一切特権,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爲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産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爲工業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敎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敎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鎭壓一切及革命活動,厳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俊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對於一般的反動分子 、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後 ,仍須依法在必要時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並强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目己,成爲新人。假如他們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均有保衛祖國、遵守法律、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應徴公役兵役和繳納賦稅的義務。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卽人民解放軍、人民公安部隊和人民警察,是屬於人民的武力。其任務為保衞中國的獨立和領土主權的完整,保衛中國人民的单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努力鞏固和加强人民武裝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執行白己的任務。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世界上一切愛好和平、自由旳國家和人民,首先是聯合蘇聯、各人民民主國家和各被壓迫民族,站在國際和平民主陣營方面,共同反對帝國主義侵畧,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