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第二章   政權機關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旳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爲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祓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爲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

        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仰最高機關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份,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

        第十四條 凡人民解放軍初解放的地方,應一律實施軍事管制,取消國民黨反動政權機關,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組織軍事管制委員曾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民建立革命秩序, 鎭壓反革命活動,並在條件許可時召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在普選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軍事管制時間的長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各地的軍事政治情況决定之。

        凡在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澈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地方,卽應實行普選,召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則爲: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並報吿工作。人民政府委員會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吿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委員會內,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各下級人民政府均由上級人民政府加委並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全國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從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間職權的割分,應按照各項事務的性質,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以法令加以規定,使之卽利於國家統一,又利於因地制宜。

        第十七條 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爲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汚 ,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羣衆的官僚主義作風。

        第十九條 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設人民監察機關,以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並糾舉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

        人民和人民團體有權向人民監察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控吿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