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敎育爲新民主主義的,卽民族的、科學的、大衆的文化敎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敎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爲人民服務的思想爲主要任務。
第四二條 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的公德。
第四三條 努力發展自然科學,以服務於工業農業和國防的建設。獎勵科學的發現和發明,普及科學知識。
第四四條 提倡用科學的歷史觀點,硏究和解釋歷史、經濟、政治、文化及國際事務。獎勵優秀的社會科學著作。
第四五條 提倡文學藝術爲人民服務,啓發人民的政治覺悟,鼓勵人民的勞動熱情。獎勵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發展人民的戲劇電影事業。
第四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敎育方法爲理論與實際一致。人民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敎育制度、敎育內容和敎學法。
第四七條 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普及敎育,加强中等敎育和高等敎育,注重技術敎育,加强勞動者的業餘敎育和在職幹部敎育,給靑年知識分子和舊知識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敎育,以應革命工作和國家建設工作的廣泛需要。
第四八條 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生醫藥事業,並注意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的健康。
第四九條 保護報道眞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以進行誹謗,破壞國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動世界戰爭。發展人民廣播事業。發展人民出版事業,並注重出版有益於人民的通俗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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