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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爲。

        第五一條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第五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第五三條 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白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衆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敎育的建設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