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卽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第二一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都隊根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原則,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愛國精神敎育部隊的指揮員和戦鬥員。
第二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加强現代化的陸軍,並建設空軍和海軍,以鞏固國防。
第二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保衞地方秩序,建立國家動員基礎,並準備在適當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
第二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在和平時期,在不妨礙軍事任務的條件下,應有計劃地參加農業和工業的生產,帮助國家的建設工作。
第二五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軍人的家屬,其生活困難者應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參加革命戰爭的殘廢軍人和退伍軍人,應由人民政府給以適當安置,使能謀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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