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二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三十五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期...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爲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爲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
第五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的組織,應當根據憲法第二章第四節規定的關於地方國家機關的組織的基本原則。自治機關的形式可以依照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數人民的意願規定。...
第六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第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