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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爲。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

        第六條 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

        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爲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

        第七條 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者是勞動羣衆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勞動羣衆部分集體所有制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個體勞動者走向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的過渡形式。

        國家保護合作社的財產,鼓勵、指導和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並且以發展生產合作爲改造個體農業和個體手工業的主要道路。

        第八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

        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農民增加生產,並且鼓勵他們根據自願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

        國家對富農經濟採取限制和逐步消滅的政策。

        第九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國家指導和幫助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改善經營,並且鼓勵他們根據自願的原則組織生產合作和供銷合作。

        第十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

        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國家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羣衆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積極作用,限制它們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爲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

        國家禁止資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一切非法行爲。

        第十一條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三條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鄕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

        第十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  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使生產力不斷提高,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

        第十六條   勞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的事情。國家鼓勵公民在勞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羣衆,經常保持同羣衆的密切聯繫,傾聽羣衆的意見,接受羣衆的監督。

        第十八條 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効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爲人民服務。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鎭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爲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保衛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