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敎信仰、敎育程度、財產狀况、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
婦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敎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
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工人和職員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羣衆衛生事業,並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第九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敎育的權利。國家設立並且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敎育機關,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
國家特別關懷靑年的體力和智力的發展。
第九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公民進行科學硏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科學、敎育、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吿或者口頭控吿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
第九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任何由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和平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
第一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
第一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 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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