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秘書長。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决議和命令,並且審査這些决議和命令的實施情况;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决議和命令;
執行國民經濟計劃和國家預算;
管理對外貿易和國內貿易;
管理文化、敎育和衛生工作;
管理民族事務;
管理華僑事務;
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管理對外事務;
領導武裝力量的建設;
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劃分;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行政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主持國務院會議。
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部長和各委員會主任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根據法律、法令和國務院的决議、命令,可以發佈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吿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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